最高法明确“闯铁路”事故赔偿标准 故意卧轨不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31 21:50:15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 陈菲)不听劝阻“闯铁路”造成人身损伤、铁路防护网破损未起到防护作用造成行人被撞……实践中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究竟应该怎样赔偿?针对这一问题,16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两种情形免责 但应负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铁路运输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以及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按照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而在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过错 铁路至少要赔10%
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判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时,应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新建的铁路穿过农田,将受害人承包的土地一分为二,而该处距离正式设置的道口很远,受害人为了耕作等生产活动方便而穿越铁路线路的,就不宜将其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再比如,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网破损后长期无人修补,许多人每天都在此通行,在事实上形成了过道,在此处发生事故的,就应当更多地考虑铁路企业未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因素,而不宜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这位负责人说。
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 赔偿比例不得低于50%或者40%
在实践中,事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比较多,解释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考虑到实践中此类案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而且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司法解释首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但无论何种情形,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该负责人说。
两种情形免责 但应负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铁路运输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以及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按照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而在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过错 铁路至少要赔10%
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判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时,应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新建的铁路穿过农田,将受害人承包的土地一分为二,而该处距离正式设置的道口很远,受害人为了耕作等生产活动方便而穿越铁路线路的,就不宜将其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再比如,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网破损后长期无人修补,许多人每天都在此通行,在事实上形成了过道,在此处发生事故的,就应当更多地考虑铁路企业未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因素,而不宜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这位负责人说。
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 赔偿比例不得低于50%或者40%
在实践中,事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比较多,解释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考虑到实践中此类案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而且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司法解释首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但无论何种情形,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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