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倒塌伤人 超市老板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9-09-25 22:16:15
刘忠发
【案情】某超市实行优惠大酬宾,在其超市门口设置了一块介绍优惠商品的广告牌。广告牌的高度为2米,宽为1米。2007年11月24日傍晚,突然刮起大风,广告牌被吹倒,超市工作人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不一会,一阵大风又将广告牌刮倒,正好击中向超市行走的6旬老人雷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事后,雷某到超市找老板索赔,遭拒绝。,要求超市老板赔偿损失。
【意见分歧】处理本案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超市不承担责任。广告牌是被突然刮起的大风刮倒的,工作人员做了安全处理,但后又被大风刮倒,实属不可抗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超市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为在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超市并没有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其工作人员是不负责任将广告牌靠墙放置,主观上有过失。故认定超市有过错,依过错责任原则由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这里所涉及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其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因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地上工作物塌落有因果关系;3、须地上工作物等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必须证明工作物的倒塌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在本案中,超市完全具备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超市为招揽生意,在门前设置了广告牌。广告牌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其他设施”之列。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超市工作人员将其靠墙放置,并没有改变广告牌作为“其他设施”的性质;2、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应解释为属于《民法通则》中所指的其他设施倒塌之列。因广告牌的倒塌击中雷某的头部,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超市存在过错。超市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超市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地移放,而没有妥善地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4、超市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告牌击中雷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
综上所述,超市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其设置的广告牌的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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