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聚会醉酒伤亡,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09 12:25:15


  没有想到自己平生第一次打官司的原因竟是陪朋友吃了半顿饭,喝酒所致。聚会喝酒过量醉死,同饮酒友承担责任?家住重庆高新区兰花小区的张某来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廖正远时说,毕竟那酒好,且是久未谋面的几位哥们聚面,不喝点酒也是不行的。

  2009年4月20日早上九点半,张某向往常一样,正躺在床上睡觉.手机响了,一接,对方还未等张先生开口,,如果您今天上午有空,.张先生一听,睡意全无,但又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原来,2009年4月1日愚人节那天下午,好友王某某从四川泸州出差回重庆,带回了两瓶好酒.张某应邀到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一家火锅店吃饭.同吃还有两位相识的兄弟伙,李某和朱某某.四个人一起吃火锅,大家都是兄弟伙,在谈笑风声中,把酒店言欢.张某因为还要到其他地方赴宴,也就陪着吃了半个多小时,就离去了.张某按重庆人的喝酒习惯,在离去前各敬了三位朋友一杯,算上开始大家同干的一杯酒,大致算下来,他也才喝两三两酒而已。他走后,其他三人继续喝,吃完饭后。李某请王某某和朱某某到KTV喝啤酒。直到晚上十一点钟,三人才分道扬镳。谁知道,朱某某回家后一直呕吐物不止。家人送到九龙坡第一中医院,入院不久即不醒人事,医生诊断已经死亡。

  现在朱某某的家人将当天一起吃饭喝酒的朋友包括张某等全部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丧葬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

  类似的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争议的焦点是与醉酒伤亡者同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大小如何认定划分的问题。

  大家一同吃饭一起喝酒,当有朋友大量饮酒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相应降低,其行为就与在场的人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有朋友喝酒致醉酒时,其他在场的朋友就负有救助、救护义务。

  本案中,与醉酒死亡者朱某某一同饮酒的人特别是李某和王某某应对张某的醉酒致死承担一定责任。这属于在先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问题,由于同饮酒者之前的敬酒劝酒行为,导致朱某某的醉酒后果,同饮酒者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劝酒敬酒行为与朱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醉酒身亡的朱某某明知喝多了酒会造成呕吐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仍过量饮酒,应负主要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喝酒的朋友会为酒友因醉酒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如下喝酒的情形,一同喝酒的朋友都要为醉酒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是故意灌酒的,“酒逢知己千杯少”、“不喝醉不够朋友”,重庆人喝酒,讲耿直,哥们聚会、红白喜事,酒席间习惯相互灌酒。因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灌酒者应当对醉酒者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放纵喝酒的,酒友明明知道一起喝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不劝阻还与其共饮对饮的,也应区别不同情况承担醉酒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是一起喝酒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及时通知其家人,没有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喝醉酒的朋友,造成喝酒的朋友因饮酒过量致人身损害的,一起饮酒的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是大家都没有过错的情形,如果只是喝了少量的酒,但因为酒精作用而诱发了其他疾病导致喝酒的朋友伤亡的,应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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