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1 05:44:15
本文探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分析,对环境污染的概念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一、 环境与环境污染妇幼权益
环境一词含义颇广,如投资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环”者,四周也;“境”者,状况也。环境即主体四周的各种情况。我们所讨论的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影响的周围自然因素。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的特征包括:(1)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影响;(2)是自然因素;(3)可划分为天然的自然因素与经过人工改变的自然因素两类。妇幼权益
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我们称之为优良环境;不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我们称之为恶劣环境;引起自然因素总体的不良变化,我们称之为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妇幼权益
人类在农耕时代以及简单商品生产时代,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对自然因素的影响或说“改造自然”的能力较小,环境问题并不突出,但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采用大机器、电能,而大量使用煤、石油等能源,生物、化学、核物理、航空航天、汽车及其他机械工业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人类居住的城市化趋势,人类对其所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影响越来越大。这种影响导致各种自然因素发生不良变化,越来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对环境的污染。提供全面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强化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战略。 妇幼权益
污染环境表现为多种形式,常见的有: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海洋;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生物;破坏自然景观;破坏人文景观;破坏矿藏等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结果是使得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发生化学的、物理的或生物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乃至生存。污染环境,有的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的威胁特定人群的生存与发展。前者如对臭氧层的破坏,后者如前苏联切诺贝尔核电站的核泄漏。妇幼权益
二、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妇幼权益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逐步认识到污染环境的巨大威胁,并开始制定法律保护环境和治理环境。 从50年代开始,保护环境的国际努力与合作开始出现,一些国际性的环境保护组织相继建立,保护环境的国际宣言、条约也应运而生。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在国际法领域,还是在国内法领域,环境保护法都成为迅速成长的部门法。 很遗憾的是,我国在50-60年代“战天斗地”、“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从最高领导层到普通群众都缺乏起码的环境意识。在人口失控增长的同时,自然和人文环境也遭到极大破坏。直到1978年宪法,我国才首次规定了保护环境。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妇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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