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住户自认电磁场辐射影响健康诉求移动公司拆除被驳
发布时间:2019-08-16 06:19:15
3月17日,原告周某某等22户居民与被告金溪县移动公司侵权纠纷集团诉讼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等22户居民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28日,金溪县移动公司与金溪县金碧商城7楼住户江某某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金溪县移动公司租赁江某某坐落在金碧商城7楼的房间一间及其楼顶来安装移动基站。在金溪县移动公司安装好信号发射架及天线后,该商城1楼至6楼的周某某等22户居民认为,金溪县移动公司安装移动通信基站运行后电磁场辐射会对22户原告身体健康产生影响。2007年10月22日,,要求金溪县移动公司拆除设置在金碧商城7楼的移动基站。这一案件的受理在金溪县引起了市民的广泛的关注。
,金溪县移动公司安装机房的房屋产权归江某某所有,安装的移动基站天线的屋面是江某某的独立楼面,与其他住户的房屋屋面是分离的;金溪县移动公司在金碧商城安装的移动通信基站取得了无线电管理部们的批准,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在周某某等22户居民提起诉讼后对金碧商城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的电磁辐射监测表明,这一移动通信基站各监测点位电磁辐射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国家标准。
据此,,原告周某某等22户居民要求拆除金溪县移动公司设置在金碧商城楼顶的移动基站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月17日,,驳回原告周某某等22户居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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