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01 08:00:15


  核心内容: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镇、乡、村,不含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