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损害事实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0 13:13:15
在社会生活实践当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侵犯了对方的权利。协商不了时,甚至可能闹上法庭。而损害事实的认定是关键环节。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2019年损害事实的认定、侵权主体的认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2019年损害事实的认定
(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的利益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2)损害具有可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被加以确认。不能确认的损害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的“损害”。损害的确定性表现在: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如果损害的是“受害人”非现实的、未来的利益,或者损害的是“受害人”主观臆想的利益或不为社会一般观念所认可的利益,那么,这种损害就是不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对损害事实存在的理解不应只局限于对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毁损或伤害的层面上,而且还应包括对受害人现实权利侵害的内容。
(3)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补救性,是指受害人能够在法律上获得救济的最终后果。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必要性时,才会使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这就要求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受害人所遭受的只是极轻微的损害,那么,该损害就不具有补救的必要性,侵害人也就不会承担侵害责任。判定侵害是否达到需要补偿程度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作出的判定。
二、侵权主体的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民法通则在这里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的性质讲得还不够清楚的话, 那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据此,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2019年损害事实的认定”的法律内容,诉讼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证据,损害事实的认定是纠纷解决过程中必然要弄清楚的信息,以便顺利解决纠纷。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最新资讯
-
08-09 2
-
05-15 2
-
09-29 0
-
08-15 1
-
08-15 1
-
08-2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