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2 19:19:15


  我国有专门的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制约,一般来说侵权人都需要立即停止侵权并对被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或者是赔礼道歉。很多人对惩罚性赔偿不太了解,那么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个别司法解释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就该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性质之认识,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和学界对于是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认真的研讨,立法部门作出了一项比较谨慎的立法选择,即只在极个别类型的案件(产品责任案件)中,在符合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被侵权人死亡或者遭受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而不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般的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二、产品侵权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的研究中,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这两种产品缺陷上,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的不够,在实践中也不经常遇到。可是,产品仅仅是合格产品,不具有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还不够,还要对产品的说明和警示作充分的说明,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更要竭尽注意义务,防止买受人在使用中发生危险,造成损害。这是现代社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视,。为了保护广大的消费者的安全,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这样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是商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三、侵权行为地的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生活中如果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在保留证据之后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在诉讼的过程中,一名专业的律师能够给予您很多帮助。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