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仓管理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4 18:10:15
货仓管理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2001年12月4日 北京)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2日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补充合约》中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1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根据双方当事人2001年11月20日达成的协议书,并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陈有锐先生作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仲裁庭于2001年11月28日组成。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全文如下:
“协议书
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公司’)
××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蛇口公司和管理公司双方经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按照 199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蛇口公司同意支付管理公司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货仓管理费及利息港币2973600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货仓经理薪金及利息港币566572.60元。
2.为了完善法律手续,双方申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的简易程序,并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费人民币2万元应该由蛇口公司支付,现先由管理公司垫付。
4.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深圳××仓储有限公司 ××货仓(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李××
2001年11月20日”
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8条第3款“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法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现作出本案裁决:
1.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货仓管理费及利息港币2973600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货仓经理薪金及利息港币56657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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