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不再是挡箭牌
发布时间:2019-08-13 07:08:15
记者3日获悉,《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定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商业广告、声明及店堂告示等视为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内容,须事先提醒消费者,且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能免责。另外,《办法》还规定“解释权归本公司”也将不能胡乱使用了。
店堂告示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由于没有商量余地,也就容易滋生“霸王条款”。
《办法》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店堂告示、说明、凭证等,其内容符合要约和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免责条款”并非都免责
一些商家为了规避风险,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撇开,对于这类极为霸道的“免责条款”,今后,并不一定就能免责。
《办法》明确提出,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同时,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偏高;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侵权投诉要及时处理
《办法》规定,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解释权归本公司”不能乱用
“解释权归本商场”、“解释权归本公司”,类似这样的提示语,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一旦出现违背承诺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商家往往就拿出这个挡箭牌,今后,这一提示语不能乱用,因为消费者也有解释合同的权利。
《办法》规定,格式条款不能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包括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释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商家拒改“霸王条款”可曝光
据悉,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备案审查中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由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举报发现的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向经营者书面提出修改意见。经营者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格式条款及其经营者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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