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03 05:53:15


 质量技监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只有通过充分调查,收集证据,鉴别、印证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并掌握足够的证据量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案件办理初期,办案人员掌握的只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证据,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办案人员要进一步梳理思路,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并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整理,使证据与案件事实反映出必然的内在联系。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证据合法。办案人员必须在职权规定范围内进行收集证据的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法》等程序法和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实体法,是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法定依据。只有做到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有效地避免败诉。

  周密计划。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尤其对于较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应当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涉嫌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研究,确定调查取证的方法、步骤和要达到的目的,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调查取证方案。实践证明,调查取证工作计划安排得当,不仅可以避免工作的盲目性,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标明确。执法人员要注意收集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证据。如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检查现场的情况、被检查物品的情况等。应特别注意收集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某种特定违法行为的证据。要针对某一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目的、分步骤地收集证据。

  主动出击。反应迅速、主动出击是办案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对于已掌握的案件线索或已进入立案调查阶段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地抓住“战机”,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职权,千方百计地在证据灭失、现场消失之前获得有关证据。

  全面细致。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通过脚踏实地地调查,如实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同时,调查取证要全面,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既要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及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证据。

  保全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依法采取保护证据的措施称为保全证据。如现场检查时,对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物证要适时采取查封或登记保存;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应要求投诉举报人做书面陈述或提供相应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要如实做好笔录;收集到的有关合同、发票等应注明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字。对于复印件证据,必须注意,一要注明系由原件复印;二是必须保持其原始状态,不得随意涂改;三是应由提供人签字并注明出处,确保其证明效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