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银行表外业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11 14:41:15



近年来,我国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展表外业务,新业务品种不断推出,表外业务逐渐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表外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有所积聚,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需引起足够重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必须审查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发运单或发货单,防止企业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但有的银行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表外业务,使得表外业务风险加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开具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银行资金;二是无商品购销合同或以失效合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三是套印合同或用同一合同重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甚至存在一份交易合同为两个客户重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四是无增值税发票或同一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办理贴现,有的增值税发票日期甚至早于购销合同签订日期或增值税发票金额少于汇票签发金额。

分析上述问题,一方面有些银行只注重票据业务形式上的调查审查,对商品交易的真实性调查、审查和分析不够深入详尽。另一方面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给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带来了困难。第一,银行查询商品贸易背景真实性有难度。由于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伪造现象严重,银行辨别真伪的能力有限,致使一些企业利用“克隆”合同、虚假增值税发票套取银行资金。第二,银行审查贴现资金真实用途有难度,尤其是一些企业为了套取银行信用,往往通过多次背书转让或利用异地贴现、转贴现等方式逃避银行监督,使银行无法掌握贴现资金的真正流向。

针对表外业务的性质和风险,采取保证金、资产抵(质)押和保证等反担保措施,是银行防范办理表外业务风险的补偿措施。由于反担保措施未完全落实,银行潜在风险加大。突出表现在: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担保金额超过其资产总额;抵押物不足值,抵押率过高;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低于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以及先开证后收取保证金;提前支取、挪用保证金;用贷款或贴现资金作保证金;未设专户管理保证金,与出票人结算户串用等。

有些银行对企业的监测只简单地停留在检查表的填列和资料收集上,缺乏对企业资金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手段和能力。

对企业的重大变化不能及时掌握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难以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如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未对交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开证申请人收到信用证项下提单后,客户部门未跟进检查;对商品交易履行情况和承兑资金的实际用途未作进一步跟踪检查等。

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银行收益难以覆盖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般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银行一旦发生垫款,损失金额将是手续费的数倍。显然,表外业务的收入与风险是完全不匹配的。但仍有一些银行出于竞争需要等原因,不收或少收手续费,或擅自降低费率标准收取手续费。

为提高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表外业务健康发展。针对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调查和审查。真实合法的交易是银行汇票按期偿付的物质保障。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时,应注重对汇票贸易背景的审查,要结合企业经营范围、规模和经营特点,分析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止企业投资、融资通过票据业务“绕道走”。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加强对企业保证金来源和贴现资金用途的调查、审查和监控,严禁将贷款或贴现资金挪作保证金,确保贴现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要将表外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于信用客户和公开统一授信企业在符合信用放款条件或落实了有效担保手续后,可直接免除保证金办理表外业务。

四要丰富表外业务的风险监测手段。

探索建立与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信贷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及资金往来关系等信息,以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套取银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