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已付房价款 合同里最好写清楚
发布时间:2019-10-22 12:55:15
开发商逾期交房,遵照合同规定,得按购房者已付房价款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是按揭贷款买房,已付房价款的概念可能出现争议,有人说它是指总房价,也有人认为应是首付款和已还贷款。
去年5月,赵女士买了总价46.8万元的期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子当年底交付,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个月,得按已付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之后,赵女士办理了30万元的按揭贷款(去年9月份开始还款)。然而过了今年3月房子仍没交付。赵女士要求房产公司按总房价赔付违约金,但开发商提出按首付款和已还贷款赔付。双方争执不下,赵女士只好找律师打官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认为,按揭贷款购房中,对购房者来说,他与开发商发生房屋买卖关系,与银行是抵押贷款关系。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后,银行划账,开发商拿到全部房价款。也就是说,购房者付清了房价款,房屋买卖关系结束,而只对银行有债务。因此,已付房价款应作总房价解释。
但有律师提出,开发商在卖房时,得与贷款银行签订楼盘按揭协议,约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同时确定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许多协议还规定,购房者在担保期间无法还款,开发商得回购房子。他认为,按揭贷款购房其实是由开发商设定并承担责任,以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作为已付房价款,可较好体现“公平原则”。一些开发商说,假如今后房子不好卖,按揭购房者又无法还款,回购房子对房产公司来说就有很大风险。
对这种说法,天册律师事务所叶劲松律师认为,开发商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是双方的合作关系,应视作开发商促销和保证资金回笼的手段,这与开发商违约赔付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对购房者而言,他借钱付清房款,已付房价款就是总房价。
据了解,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上述两种赔付方法都出现过。律师提醒说,为防止发生纠纷,房屋买卖双方在签合同时,最好写入已付房价款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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