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19 22:08:15



  “我的试用期该是多长时间?”“企业不愿跟我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为了解答同学们的这些疑问,本报《求职广场》日前邀请中国劳动在线副总经理、首席顾问丁乐文走进广东工业大学,举办了主题为“劳动合同,走进企业的门槛”的专题讲座,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带来了免费的求职指导服务。
  
劳务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

  丁乐文指出,目前,学生拿到的只是三方就业协议,等到明年7月份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时候就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你签合同,那么受损失还是用人单位,因为《劳动法》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一旦跨入用人单位,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她特别提醒,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她提醒同学,在与一些总公司下面的办事处签订合同时要小心,因为他们通常无有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员工与办事处之间只是形成一种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将来产生纠纷,总部在哪里,就要在哪里处理。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开除员工

  有同学提出疑问:“用人单位对我的工作表现不满意,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丁乐文表示,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才行的。

  此外,她还建议同学们一定要仔细阅读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中关于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员工手册》尽管条文很复杂,但大家一定要仔细看,以免违反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

  跳槽给我们带来不小的损失

  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频繁跳槽的情况,丁乐文给同学们算了一笔账,如果合同期未满就提前跳槽,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讨的费用包括:招收录用的费用;培训费用(用人单位直接用于员工身上的,且有发票证明的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损失;泄密赔偿责任(除了跳槽员工外,享受该员工泄密所带来的好处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七成责任,而跳槽员工承担三成责任)。目前发生了不少企业追讨的案例,因此,她建议,大学生在跳槽时一定要慎重。此外,广东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周老师提醒大家,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时,千万不要把空白的协议交给用人单位,特别是先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另外,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不可靠,可以三方就业协议附件的形式书面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