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订金”与“定金”相差甚远

发布时间:2020-08-25 16:53:15


海口的王女士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签订了认购合同,最后不但没有买到定的房子,而且交纳的2万元定金也要不回来。后经协商,开发商只返还她1万元定金。

  事件回放:

  承诺没有兑现要退款

  王女士到滨海大道某售楼处看房,一位冯小姐说:“现在交2万元定金可以享受优惠价。”王女士看中其中的一套房,一次性交齐了2万元定金。

  此后,王女士出国两个月,回来去询问购买此房事宜时,冯小姐却说此房已涨价,而且王女士认购的房型均已售完。王女士当即要求退回定金,冯小姐说不能退,只能再选择其他房型,但已没有优惠价。王女士则坚决要求退还自己交纳的2万元定金。

  争执焦点:

  《认购合同》约定应执行

  王女士认为,由于销售人员承诺可以保留价格,她才交了定金,但现在不但房子涨价了,而自己需要的户型也卖没了,责任全在对方,她要求退还定金合理合法。开发商认为,王女士没有按照《认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来签购房合同,根据《认购合同》的规定,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由于王女士提出的说法拿不出有效的证据,对出现的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但《认购合同》的约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最终开发商只退还王女士1万元定金,双方签署了解除认购协议。

  律师观点:

  “订金”和“定金”大不相同

  买房先交定金已经是房地产业的行规,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提醒,购房者在签订一份《认购合同》时,要想减少定金纠纷,就要多加注意。

  首先,如果还没有下定决心要买的话,可以先交“订金”,不要交“定金”。“订金”和“定金”音同字不同,含义却大不相同。“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属于预付款性质的款项可以退还,但交的是定金的话,则适用定金罚则。

  其次,最好要把销售人员的承诺书面化或保留好证据,以防日后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三,对于认购合同中的内容一定看清楚,特别是价格、户型、面积、地理位置、违约责任,有不同意见应立即提出并修改。

  对于开发商来说,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应该告知购房者签约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以避免和减少与购房者的定金纠纷;房地产的价格一定要在醒目处公示,以增加购房透明度,减少和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