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应充分注意检验条款
发布时间:2019-08-27 05:30:15
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中,如何对供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以明确双方对货物的责任,这些都应该在检验条款中加以明确的规定。一旦因货物的数量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检验条款就成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关于检验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检验期间。一般在检验条款中会出现这样的措辞:“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应及时检验。若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卖方。”这里的“3日内”就是检验期间。如果买方没有在3日内检验,或者虽经检验但没有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或者虽然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但没有通知卖方,那么都视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第158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所以,对于买方来讲,总希望将检验期间约定的时间长些,这样便于发现货物的质量问题并提出异议。对卖方来讲希望将检验期间约定的时间短些,这样承担的风险责任就小些。
2、检验条款的内容。检验条款一般包括验货人、检验方法、检验时间、检验地点及检验费用的负担。验货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是买方,有时也可以约定是专门的检验机构,如商检局。在委托检验机构检验的情况下,往往就产生检验费用,由买方或是卖方负担该费用,应明确规定,以避免纠纷。检验方法、检验时间都要根据货物的具体特性加以约定。检验地点即可以是买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卖方所在地,或任何约定的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将根据不同的价格条件确定检验地点,如FOB价,应在出口港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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