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0 02:28:15
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征收步骤、征缴基数、缴费提示、法律责任等。、地方税务部门、,联合征收闲置土地费。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6日
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土地管理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土地闲置费的缴费义务人。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文书的送达、土地闲置费的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管理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土地闲置费的核定征缴信息畅通。
第二章 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调查认定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是指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应当向市、,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不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土地使用权变更而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两年的,且不属于第七条所述情形的,由市、,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市、,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
第九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对于无法联系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调查、认定及未按规定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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