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规避

发布时间:2019-10-17 22:36:15


二00三年,王某购买了同事李某夫妇的一处住宅房,当时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直接过户,王某与李某私下起草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二00六年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后,王某多次找到李某索要该房屋的产权证,并要求李某陪同其办理该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的相关手续,李某总是以在外出差和在外地工作,没有时间等理由推辞,不予陪同其办理。后来王某得知,李某见房价不断增长,觉得自己卖亏了,想把该房屋另卖给他人。无奈之下,王某来到我处咨询,询问能否单方面公证其手中持有的两人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经过李某夫妻的陪同下,怎样才前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我处公证人员向其解释道,房屋买卖合同是公证机关对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办理该公证必须要买卖双方均到场,且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必须均到场签字。公证人员在审查中发现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李某妻子的签名,询问之下才得知,当时李某的妻子在外出差,所以没有签名。王某认为房屋是李某夫妻的,李某一个人签字就可以了,所以后来也没有要求其签字。公证人员向其讲解到,房屋是在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够买的,属于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该房产必须由李某夫妇共同处分,李某不能单独处分。该协议上李某妻子并未签名,该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且李某夫妇并未授权委托王某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以其自己无法办理。随着房价的日益增长,二手房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断发生。这其中以卖方人违约案例居多,买卖双方虽然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卖房人仍然有权处分房屋,,一般判令卖房人向买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买房人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公证员提醒广大市民,谨慎的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房人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纷风险,第一,买方一定要够买有产权证的房屋;其次,如果暂时不过户,最好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即时不办理公证,买方也要到公证处咨询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第三,在买卖合同中,对违约情形进行约定。以此约束卖方,第四,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同时,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让卖方将陪同买方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的权利转让给卖方指定的人,这样过户时买方就不需要卖方夫妻陪同,可以更好的维护买方的权益,降低交易的风险。

(信息来源: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陈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