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及其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16 01:57:15
涉外经济合同及其基本内容
,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国际运输合同除外)。为了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国法人同外国法人或者个人就合同条款达成的协议,只有经过签字,合同才能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经济合同,获得批准时,合同才成立。
合同规定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2、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 合同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4、 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信货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国标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除外。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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