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案件的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性措施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7 06:30:15


(一)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二)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决定令其不准出境。
  (三)对于决定令其不准出境的人员,人民法院应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并在其回乡证、回港证或回澳证的附页上签明暂不准其出境的原因。在暂不准出境期间,不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被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或其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发还身份证或者护照,并在回乡证、回港证或回澳证上注明准其出境,不准出境的决定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