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如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发布时间:2021-05-15 06:40:15
核心内容:涉外合同如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有哪些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买卖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拍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等。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而适用的。《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民用航空法》第 188条都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则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实质上是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以“特征履行”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基本标准,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指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上述规定也是对以往司法实践有关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吸收。《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曾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该司法解释还参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列举了十七类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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