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诉中国人民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19:19:15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西谷幸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江,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华,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称西谷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青岛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所以青岛人保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由此亦不再确定本案保险标的具体损失数额;西谷会社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请求的所谓工期延误损失,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并不属于本案保险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要求青岛人保承担其为这次事故及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鉴定、差旅、律师及诉讼等费用)的请求,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25元,由(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