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合同诈骗、诈骗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14 18:27:15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董某、张某),女,1968年2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市芳村区世源物资贸易部经理,住佛山市南海区黄歧镇桥富楼307房。200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0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进行期货买卖时因大量铝锭期货被套牢,为避免被斩仓,便决定骗取客户的铝锭转卖套取现金,用于平仓,若不成功则逃跑。同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向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北方投资开发公司购买铝锭共计118.8523吨,货物价值人民币1,956,904.56元;向佛山市顺德区顺隆物资公司购买铝锭86.966吨,货款价值人民币1,434,939元;转卖给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铝轧延厂、珠海市斗门区海珠实业公司铝轧延厂等单位和利国荣、李志豪等人。之后只还给顺隆公司130,000元,其余赃款用于退还其代理的客户期货保证金、支付世源物资贸易部员工工资和个人使用。同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携带部分赃款逃匿。
被告人陈某某在逃匿后化名“董某”继续从事期货经纪业务。2002年9月至10月,梁转芳投资850,000元人民币到深圳市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期货,陈某某以化名董某担任梁转芳的期货经纪,代理梁买卖期货。同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退其他客户的期货保证金,先骗得梁转芳在期货公司的付款通知书上签名,再伪造梁的身份证,以梁的名义在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新港支行开设帐号,然后于2002年10月18日至22日,分两次将梁的资金550,000元人民币从深圳市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转到上述帐号占为己有,用于退陈佩珠、罗书忠等人的期货保证金,后还给梁转芳160,000元。2003年1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化名逃匿。
检察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辩称,其当时借朋友的铝锭变卖以填补期货市场的亏损,并非有意骗客户,想赚钱后还给他们,但最后还是亏了,无法还清。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前被告人陈某某在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其个人和芳村新城物资购销部名义进行期货交易,在深圳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刘安逸名义进行期货交易。因大量铝锭期货被套牢,为避免被斩仓,陈某某决定骗取客户铝锭现货转卖套取现金,用于平仓。同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广州市芳村区世源物资贸易部名义,两次向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北方投资开发公司购买铝锭共计118.8523吨,价值1,956,904.56元人民币;向佛山市顺德区顺隆物资公司购买铝锭86.966吨,价值1,434,939元人民币。提货后,将铝锭转卖或通过利国荣、李志豪、何志强等人转卖,转卖货款全部收回。其中133,447.54元由何志强转付给关志伟,其余货款大部分存入陈某某在银行的个人帐户。之后陈还给顺隆公司130,000元,其余赃款用于支付山西麦达矿产化工有限公司欠款、支付世源物资贸易部员工工资、退还其代理的客户期货保证金、和个人使用。同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赃款逃匿。同月陈某某将一辆粤AP2674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27,280元)交给顺隆公司,抵偿债务。
被告人陈某某在逃匿后化名“董某”,游说梁转芳等投资期货市场。2002年9月至10月,梁转芳投资850,000元人民币到深圳市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陈某某代理买卖期货。同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退还其他客户的期货保证金,先骗得梁转芳在期货公司的付款通知书上签名,再伪造梁的身份证,以梁的名义在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新港支行开立帐户,于2002年10月18日至22日,分两次将梁的资金550,000元人民币从深圳市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转到上述帐户,占为己有。随后将该款用于退陈佩珠、罗书忠等人的期货保证金。2003年1月21日陈某某付给梁转芳160,000元。同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化名逃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诈骗北方公司的证据
1、证人范学峰证言。广州芳村新城物资购销部从1996年开始在南方金属交易所跟北方公司作铝锭生意,付款都很准时。2000年3月19日,陈某某向其联系56件铝锭,重量59.4743吨,单价16,480元/吨,计货款980,136.46元,说好在2000年3月21日付款。21日,陈某某又要购买一卡车铝锭,并承诺马上付19日的货款。其和陈某某谈好单价16,450元/吨,北方公司又发了59.378吨铝锭,计货款976,768.10元。到了2000年3月22日,陈某某就逃跑了。
2、证人蔡子华证言。2000年3月19日,陈某某从其公司提走了60吨铝锭。3月21日下午15时许,范学峰通知其发60吨铝锭给陈某某,其就拿提货单到南储仓库,交给吴汉明。提货单上写明铝锭61吨,其实净重只有59.378吨。吴写了一张收据,上有吴的签名和广州芳村世源物资贸易部的公章。然后吴自己带两辆车到三眼桥铁路货场提货。陈某某承诺3月22日付货款,但到时陈某某、何志铭、何丽容、吴汉明等人全都跑了。
3、证人罗宏证言。2000年3月19日范学峰通知其发60吨铝锭给陈某某,价格是16,480元/吨。下午14时许,其在广州黄沙大道新风港地磅处,把提货单交给吴汉明,吴汉明写了一张收据(数量是59.4743吨),收据上有吴汉明的签名和广州芳村世源物资贸易部的公章。然后吴汉明自己去新风港提货。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由期货市场不景气,铝锭期货价位下跌,为了能有现金周转到期货市场及现货生意,其需要套取现金。2000年3月19日,其与北方公司的范学峰联系购买60吨铝锭现货,价格16,480元/吨。其安排吴汉明提货并转卖30吨给利国荣,当日收取货款,货款从利国荣的私人银行帐户转到其的私人银行帐户。另30吨铝锭销售到新会司前轧延厂或新会先锋铝轧延厂,货款当天已收取,以汇票结算。2000年3月21 日,其再次联系范学峰购买60吨铝锭,单价16,450元/吨。谈好后,其派吴汉明提货。当天将该批铝锭销售给李志豪,李志豪当天分三笔支付了货款人民币972,738.14元。
5、书证。编号№0004247、№0003429的两份收货收据载明:广州市芳村区世源物资贸易部于2000年3月19日收到深圳北方公司铝锭594,743KG,于2000年3月21日收到深圳北方公司铝锭59,378KG。收据上有吴汉明签名,加盖了“广州市芳村区世源物资贸易部”公章 ,并注明“未付款”字样。
6、书证。陈某某于2000年3月27日致信北方公司,确认其于2000年3月提走北方公司铝锭约120吨,货款约200万元,承诺5年内还清。
7、证人李志豪证言及书证。2000年3月21日,以单价16,370元/吨,在陈某某处提了59.4吨云南产铝锭,听说陈某某是从深圳北方公司弄来的。当天由其出纳员从大沥信用分社李浩开10005175帐户内转款500,000元到陈某某0617011010144913帐户,在农行大沥办事处李浩开786700050135帐户提款460,000元存入陈某某135700005337帐户,在大沥工行办事处李浩开075708994338帐户提款12,738.14元存入陈某某075708902690帐户,付清了全部货款共计972,738.14元。
存、取款凭条证实情况与李志豪证言一致。
8、证人刘英证言。2000年3月21日其所在的大沥风铝铝型材厂从大沥南丰贸易经营部的李志豪处购60吨云南铝厂铝锭,单价16,430元/吨。
9、证人利国荣证言及相关单据。证实其与陈某某做过铝锭生意,将陈的铝锭卖给大沥的企业,收取中介费。2000年3月19日、20日向陈购铝锭,付给她三笔货款。2000年3月20日利国荣取款人民币547,000元存入陈某某700005337帐户;同日利国荣取款人民币429,000元存入陈某某075708902690帐户;同月21日利国荣取款62,867.22元存入陈某某075708902690帐户。
10、证人吴汉明证言。2000年3月19日,其及梁勇到广州新风港仓库,提了深圳北方公司一车皮约60吨云南铝厂生产的云铝。利国荣带其跟的一车约30吨运到大沥高边一铝厂。另一部车跑长途,不知运到哪里。同月21日其到盐步南柱有色金属仓库将北方公司铝锭过磅,约60吨,然后由李志豪或利国荣自己提货。之后,其将磅单交何丽容,由何丽容与厂方结算。同月22日其上班时,何志铭、陈某某等人逃跑了。
11、证人梁勇证言。2000年3月19日上午到南储(盐步三眼桥货场)提了30吨铜川铝厂的铝锭,卖给中间商李志豪;下午和吴汉明一起到广州新风港仓库提60吨北方公司的云铝,第二天,其押一车到新会司前轧延厂,吴汉明押一车到大沥;3月21日到广州中金仓提了30吨关志伟的青铝,送到斗门县海珠实业公司(海珠轧延厂)。3月22日不见陈某某等人上班。
12、证人何丽容证言。世源物资贸易部由陈某某负责经营,何志铭没有参与世源贸易部的具体经营运作。陈某某告诉其因炒期货亏本要外出躲避之前,陈某某与深圳北方公司联系,世源贸易部于2000年3月19日和21日向北方公司购进两批铝锭。之后转售出去,并且收回全部货款,没有跟北方公司结算货款。转手销售北方公司和顺龙贸易部铝锭收取的货款,部分支付给陕西一单位,其余部分转入陈某某在金融机构开的私人帐户里。
(二)诈骗顺隆公司的证据
13、证人郭珠证言、辨认笔录。其公司与陈某某自1998年起有生意往来,陈某某一般能及时付清货款。2000年3月21日上午,陈某某向其要60吨铝锭,承诺提货第二天付款,两人谈好价格16,500元/吨,之后陈某某派吴汉明带车到广州其公司的仓库提走两车共60.283吨铝锭,吴汉明出具有吴签名并盖有世源物资贸易部公章的收据。当日下午15时许,陈某某派李某某带车到其公司的仓库提走26.683吨铝锭,李某某写了收据,盖有世源物资贸易部公章。3月22日其发现陈某某及其家人已失踪。3月23日,陈某某公司的何丽容通过转帐付了一笔13万元。过了几天,陈某某的司机送去一辆面包车,行车证是何志铭的名字,一个月后,其将该面包车以13,000元价格卖了。除此之外,陈某某再没付款。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
14、南价认估字(2004)209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AP2674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27,280元。
1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0年3月21日,其跟郭珠联系买铝锭,郭同意卖80吨。其安排吴汉明到中金仓提了60吨铝锭,下午又叫李某某到中金仓提了20多吨铝锭。60吨铝锭交何志强卖,对方将钱存入何志强存折,何志强再将钱转到其私人帐户或世源贸易部的帐户。20吨卖给惠州市广惠铝厂,广惠铝厂开出银行汇票付货款,由司机带回来交何丽容入帐。因为当时其急于套取现金,卖铝锭给李志豪和利国荣的价格比进价每吨低几十元,何志强卖的60吨铝锭则低10元/吨。但卖给新会和惠州的每吨比进价高100元左右。何志强收货款回来时,其已逃到上海,其叫何丽容转十几万元给郭珠,另外退了一些小客户的保证金。
16、证人许某某(曾用名“李某某”)证言。2000年3月21日晚上,陈某某说她做期货亏本了,要避开一下,叫其夫妻先回广州,不然债主会找的。2000年3月21日下午,陈某某把顺隆公司的提货单交给其,要其去提货,其带车到广州中金仓提了26吨多顺隆的铝锭。提货后陈某某叫其把货送到顺成地磅,说有人看磅,记不起什么厂的人,应该是大沥附近的厂,卸完货后在送货单上签了名,其把送货单拿回贸易部交给陈某某。其没有收此批货的货款,陈某某有无收,其不知。
17、证人何志强证言。世源贸易部因下欠兰州连城铝厂、铜川铝厂、顺隆公司、深圳北方公司和大沥通泰贸易部关志伟等的货款无法偿还,陈某某和何志铭于2000年3月逃了。2000年3月21日,陈某某让其销售60吨铝锭,当时吴汉明提了货出来,其就联系了大沥广源铝材厂,该厂将这60吨的货款划到其开户的工商银行存折上,另外还有一张农业银行的支票十几万元,总货款90多万元。其收到货款后,将工商银行存折上的货款划到陈某某在工商银行的私人存折上,农业银行的支票则按陈某某的吩咐,将该款划到关志伟的农行帐户内。可能是还关志伟的货款。
18、证人何丽容证言。2000年3月21日,世源贸易部向顺德顺隆贸易部购进铝锭,其中有60吨由何志强销售,卖给大沥广源铝厂,货款已全部收回并存入陈某某的银行帐户里。何志强共收了928,533.06元,其中两笔435,085.52元和320,000元转入陈某某在工商银行的075708902690帐户,另一笔133,447.54元叫何志强存入陈惠华工商银行119700031566帐户,付关志伟货款。另外有40,000元是何志强收回来后由李某某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逃走后,转过一笔钱给顺隆公司的郭珠。陈某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将两辆大货车和一辆凌志小车给了关志伟,一辆松花江面包车给了郭珠。
19、书证。№0004226收据载明2000年3月21日,世源物资贸易部收到顺隆公司铝锭26.683吨,李某某经手。
吴汉明出具的收据载明广州市芳村区世源物资贸易部于2000年3月21日收到顺隆公司铝锭60.283吨。
20、工行陈某某帐户流水帐、存取凭条等书证。何志强于2000年3月21日存入工行南海支行大沥办事处陈某某帐户人民币320,000元和435,085.52元。
(三)诈骗梁转芳证据
21、被害人梁转芳陈述。2002年9月3日其和董某在旧胜利宾馆大厅签定期货经纪合同。 2002年9月4日,其汇了39万元到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大连市交行商交所支行6012001
41011019帐户。第二天其觉得不可靠,就要求董某退回30万元,董某第二天即退回了。过了一段时间,董某打电话说期货正升值,叫其快点加大投资,其觉得董某信誉还可以,于是在2002年10月分四次共投入67万元进去。之后董说赚了20多万,并在2003年1月20日汇款16万元给其,其按董某算的利润分成交吴瑞娥18,956元,阿贵3万元,阿冰2万元。2002年10月左右,董称她有很多钱在期货公司,由于期货公司手续费很高,问是否可将她的钱转入其在期货公司的帐户,其觉得没有问题,董就拿出一张好象是红框格的空白纸条叫其签名,其就签了。
2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2年9月其以“董某”的假名与梁转芳签定期货经纪合同,开始代理梁转芳在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期货。订合同后,梁转芳就汇了39万元到金牛期货公司大连营业部的帐户,过了几天又退回30万元。后来其骗梁转芳说做期货有钱赚,梁转芳又分几笔汇了76万元,加上她原先帐上的9万元共85万元。2002年10月,客户罗书忠要求退保证金41万元,而当时罗书忠帐户是亏空的,其就想到用梁转芳的钱退给罗书忠。于是就拿了两张空白的出金通知单让梁转芳签名,骗她说用这些钱去套期保值,容易赚钱,风险小。梁转芳签名后,其分别在两张出金单上填上35万元和20万元,再叫人伪造梁转芳的假身份证,然后拿假身份证到交通银行广州市新陆支行,以梁转芳名义开了一个银行帐户。然后其将填好的两张出金通知单传真到大连营业部,要求营业部将钱转到其开的梁转芳帐户上。钱到帐后,其就将钱分别转帐给罗书忠(41万元)和陈佩珠(17万元)。2003年春节前,其通过自己在大连鲁能金穗期货公司董某帐户转帐16万元给梁转芳。
23、证人陈佩珠证言。2001年10月经李建平介绍认识董某(真名陈某某),认识后董某就不断游说其开户炒期货。2002年4、5月分董某又要其入钱到李建平在金源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帐户,其就入了1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董某说赚了2万元,到2002年11月,其要求退回在李建平帐户内的本金15万元和盈利的2万元,董某就叫李建平给其17万元。
24、书证。
A、《期货经纪合同》。梁转芳与深圳金牛期货公司于2002年9月9日签定,约定梁转芳委托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按照其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指定指令下达人为梁转芳和董某,资金调拨人为梁转芳。
B、金牛期货公司梁转芳客户资金往来明细表及相关的银行凭证和付款通知书等。证实梁转芳先后共存入人民币115万元到金牛期货公司,后被陆续取出,其中2002年9月6日提取保证金30万元至南海市农行夏教分理处102664帐户;10月18日、22日分别取35万元、20万元至广州交行新港支行1918928帐户;2003年1月27日转支24,380元。
C、电汇单、收据。2002年9月13日金牛公司№0061249收据收到梁转芳人民币90,000元;2002年9月4日,梁转芳电汇人民币390,000元保证金到大连交行商交所支行601200141011019帐户,金牛期货经纪公司于次日出具№0061246收据;2002年10月10日梁转芳电汇人民币210,000元至金牛公司同一帐户,金牛公司于次日出具№0061118收据;2002年10月15日梁转芳电汇人民币130,000元至同一帐户,金牛公司于同月18日出具收据№0061125;2002年10月21日,梁转芳电汇人民币210,000元至同一帐户,金牛公司于次日出具№0061130收据;2002年10月 24日梁转芳电汇人民币120,000元至同一帐户,金牛公司次日出具№0061132收据。上述汇款共计人民币1,150,000元。
D、大连商品交易所№0000782客户资金清退单。2002年9月5日梁转芳提取资金人民币30万元。
E、陈某某骗取梁转芳签名用于提取梁保证金的付款通知书二份,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5万元和20万元。
F、大连商品交易所№0001218客户资金清退单及电汇凭证。2002年10月18日梁转芳帐户提取资金人民币35万元,汇入广州市交行新港支行07105501202001918928帐户(户名梁转芳)349,950元。交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载明2002年10月22日934客户(梁转芳)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
G、存款凭条。2002年10月18日,陈某某用梁转芳的假身份证到交通银行广州支行开户。
H、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新港支行梁转芳帐户开户资料和资金去向明细表、存取凭条。证实梁转芳帐户于2002年10月18日到24日划入两笔349,550元、199,950元,后被陆续取出。(按陈交代取出后存入交行董某或扬秋娟帐户分三次退给客户罗书忠41万,17万存入交行李建平存折叫李退给陈佩珠。)
I、金牛期货公司客户月结帐单。关于梁转芳客户的月结单一份。证明梁转芳客户有在金牛期货公司买卖期货,2002年9月亏损。
J、董某于2003年1月20日伪造给梁转芳的利润提成表。
K、陈某某使用化名“扬秋娟”、“安冬妮”、“董某”的假身份证。
25、证人严金明证言。董某是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客户的代理人,2002年3月开始介绍客户到其公司炒期货,2003年2月10日,有客户查询资金去向,经查,发现许多客户资金在2002年8月—2003年1月期间被董某假冒客户签名将客户保证金从帐户上转走,被转走保证金的客户包括梁转芳、扬秋娟等12人,共转出5,662,102元,梁转芳被转走574,000元,这些钱部分已被客户收到,部分被董某提走。董某代客户操作期货未扣除手续费共盈利150万左右。
26、金牛期货公司报案材料。 金牛期货公司2003年2月19日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称董某等诈骗梁转芳等客户保证金380万元,2003年春节至报案时联系不上董某,怀疑她已携款潜逃。
(三)综合证据
2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北方公司和顺隆公司的铝锭卖出,一共收回了300多万元,其中180万元退陕西明威公司期货保证金,40多万元存入其在深圳实达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帐户,10多万元存入其在南粤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帐户,10多万元付顺隆公司货款,10多万元还给其朋友,10万元退一个姓李客户的保证金,存了70多万元到其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在信用卡里提了20余万元退了一些小客户的保证金。
28、信用社、农行、工行的银行凭证。证实2000年3月21日陈某某从其农行700005337帐户取款460,000元,从其信用社0617011010144913帐户取款106,566.78元电汇到陕西麦达矿产化工有限公司,从其信用社0617011010144913帐户取款403,000元存入何志铭前妻李佩卿帐户。同月23日从李佩卿帐户取款28万元存入李松尉(10万元)、郭珠(13万元)、刘金兵(5万元)帐户;同月25日取款2万存入江三妹帐户(陈讲用于归还保证金和欠款);同年5月9日提现2万(陈讲用于归发工资);5月11日取款83,000元存入李伟东帐户后被提现。(陈讲叫李伟东汇到上海炒期货)
29、陈某某工行牡丹卡2000年对帐单。证实2000年3月21日陈某某存入其牡丹卡385,000元和320,000元,同月22日70万作为保证金冻结,同月27日解冻后异地取现。
30、银行凭证。陈某某于2000年3月20日存入南海黄歧信用社营业部0617011010144913帐户340,000元,同日取出办理银行汇票付给陕西盛皓贸易有限公司;同日陈某某从其在农行南海黄歧支行700005337帐户取款1,146,000元,电汇至陕西麦达矿产化工有限公司。
31、证人何志铭证言。2000年3月,陈某某说资金周转不了,要走开几日,避一避风头。一家人去到上海。一个月后,又去大连,陈在期货公司做经纪。一年后,回到广州。陈某某先做保险经纪,认识李建平后,天天在家看期货走势,到被拘留。到上海后,陈某某把一辆凌志和两台孖担车给关志伟抵债,一辆面包车给别人抵债,日常开支由陈某某带去的钱支付,大连、广州都有买房后卖出。
32、证人吴梅菊证言。3月22日陈某某等人骗客户的铝锭卖掉后逃走。次日何丽容电话吩咐其通知广惠铝厂将欠款13万欠款转到大沥通泰贸易部关志伟帐号,通知何志强将13万转到大沥通泰贸易部,通知何万年将13万转到郭珠帐号,将10万元转到李松尉帐号(还保证金),将5万元转到刘金兵帐号(还保证金)。
33、证人关志伟证言。2000年3月陈某某向其购买铝锭244.426吨,价值4,057,471.6元,未付款。同年3月17日陈某某付137,986.80元,其叫她把钱汇到松岗群北喷漆厂。到同月底陈某某将一台凌志小车、两台孖担货车及黄岐第一城1座首C住宅给其抵款,,未能取得该住宅,小车及货车已卖出。
34、证人李伟东证言。2000年5月11日陈某某叫人转帐83,000元到其信用社帐户。陈某某游说其在深圳金源期货公司入钱开设期货帐户,帮其炒期货,后又叫李伟东将钱转入大连让陈帮其炒期货。2003年春节后发现陈失踪,陈还打电话给李伟东,叫李帮忙把一台凌志小车和房产证交给关志伟顶数。
35、书证。陈某某在黄岐第一城1座首C及黄岐福盛花园F座的103、203、503、。
36、证人刘金兵证言。陈某某骗了连城铝厂、铜川铝厂、北方公司的铝锭后于3月21日逃跑。其曾交给陈某某5万元炒期货,3月23日吴梅菊转给其5万元,并叫其划1万元给世源物资贸易部的员工任志刚。
37、证人唐明证言。1998年陈某某以芳村新城物资购销部的名义到南粤公司做期货,1999年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在南粤公司搞期货,但其以个人名义搞期货额度很小。陈某某及新城公司是在2000年3月走的,走时其在南粤期货公司开设的帐户出现亏损,陈及新城公司没有追加保证金,故期货公司对其两个帐户进行强行平仓,陈某某帐户及新城公司帐户共亏损20多万元。但根据平仓盈亏明细表反映从1998年9月至2000年4月陈某某个人帐户亏损18,150元,新城公司帐户盈利817,650元。
38、南粤期货经纪公司陈某某帐户(059)及新城公司帐户(701)的平仓盈亏明细表。证实1998年9月至2000年4月陈某某个人帐户亏损18,150元,新城公司帐户盈利817,650元。
39、客户委托合同书。1998年9月8日新城物资购销部与南粤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客户委托合同,指定陈某某、许瑞贤为交易执行人。
40、陈某某在南粤期货经纪公司的开户登记表。1999年11月5日,陈某某在南粤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户。
41、证人丘鸿斌证言。陈某某没有在实达公司开户搞期货,但她是深圳实达期货公司客户刘安逸的资金调拨人和指令下达人。刘安逸从1999年5月26日开户,由陈某某操控,该帐户以连城铝厂的仓单作抵押。2000年3月刘安逸和陈某某失踪,实达公司对刘安逸帐户强行平仓,刘安逸帐上亏损三百多万元。刘安逸在实达做期货以来,最后总共亏损4,998,077.06元。
42、刘安逸帐户的交易统计表。证实刘安逸帐户到2002年11月14日共亏损4,998,077.06元。
43、深圳实达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刘安逸的开户资料、委托代理合同等。证实刘安逸帐户的资金调拨人是刘安逸和陈某某。
44、广州市公安局抓获陈某某的经过。2003年4月25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干警在安徽省徐州市广场花园4栋2单元503房抓获陈某某。
45、书证。任命何志铭为世源物资贸易部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世源物资贸易部章程;世源物资贸易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资料。
46、扣押物品清单。2003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对陈某某暂住地安徽徐州市广场花园4栋2单元503房进行搜查,扣押董某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安泰期货合同等文件一批和名为安冬妮的假身份证等资料。
47、网上追逃陈某某的材料。
48、陈某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广州市芳村区世源物资贸易部名义,与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北方投资开发公司和顺德区顺隆物资公司签定口头买卖铝锭合同,在收受该两公司交付的铝锭之后将铝锭转销,并将收回的货款,大部分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却不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反而将货款挪作他用,随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此部分犯罪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梁转芳在期货公司的空白付款通知书上签名,然后伪造梁转芳的身份证,将梁转芳在期货公司的资金39万元占为己有。,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此部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无意骗取客户资金。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大量铝锭期货被套牢的情况下,为避免被斩仓,采用非法手段骗取客户财物予以补仓,当其在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投资失败后,则将赃款挪作他用及携带赃款逃跑。尽管其辩称准备赚钱后偿还,但其寄希望于在期货市场赢利,作为长期进行期货交易者,其对期货市场的风险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其此项辩解缺乏充分的说服力,不足采信。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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