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货款构成的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9-08-26 10:21:15


  案例详情:李某伙同肖某冒充某化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经理,去年10月与钟某达成了购销60吨硅铁的口头协议。同年12月12日,李某用化建公司提供的工矿新产品购销合同与钟某签订了书面合同。12月23日,钟某按合同要求将60吨硅铁发至火车站后,李某将货物销售,没有支付货款,而是隐瞒收入并予以挥霍。钟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李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的名义报案呢。

  律师说法:

  合同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同样具有普通诈骗罪的一般特征。采用欺骗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付财物,是所有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特征。合同诈骗犯罪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它的性质及它所造成的危害较普通诈骗犯罪更为严重。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判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钟某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