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

发布时间:2019-08-26 06:47:15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这是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

  2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3 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程度要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注意,这里的诈骗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而非合同标的数额。对于多次进行合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4 自然人犯本罪的,,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既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相区别的关键。因此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1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