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数额
发布时间:2020-01-18 11:08:15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处罚。但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规定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及何种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致使基层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无法处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与被害人的保护工作不力。为此,两高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基层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
一、案情摘要。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份受理了何XX合同诈骗案。2003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XX与四川省XX集团第二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施工协议书,该合同的标底为65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定后,何XX在其注册的宁夏粤鑫铝业有限公司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年验和没有经营权限的情况下和宁夏粤鑫铝业有限公司电解车间工程没有政府正式批文的情况下,伪造了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书,欺骗四川省XX集团第二建筑公司到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施工,XX第二建筑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将施工设备及相关人员运送到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准备施工。但何XX又借故不提供施工图纸,致使该公司至今无法开工。后何XX又以各种借口为由,分三次从该公司骗取人民币43000元。2004年8月6日,何XX得知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准备在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的消息后,为达目的,何XX窜至银川火车站地区,根据制贩假证人员留下的电话号码,花800元办理了以何X成为法人代表的“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银川火车站迎宾宾馆楼下一私刻公章处,花220元私刻“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壹枚,并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欲与他人签定合同收取押金。现何XX被捕羁押。
二、目前《刑法》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定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本条中所指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既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上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制定缓慢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规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没有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本院受案后,若逐极请示,何XX又被羁押,上级司法机关答复不及时,使被告人长期羁押,对被告人又显不公,且有超期羁押的可能。本院只能够提起公诉。开庭之后,惠农区人民法院请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口头答复量刑为三年,介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之间。在没有量刑数额标准的情况下,这样处理虽然比较慎重,但却存在着执法随意性的问题。
四、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应当比照现行追罪的处罚标准的5倍执行。
合同诈骗,是指签定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从国外到国内的立法精神来看,公私财物权是独立的,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不容许侵犯。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的签定将随着公民之间,单位与公民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经济贸易的往来而逐步加大,合同诈骗犯罪也将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但是现在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不能够统一,应当按照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分不同情况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自联合制定。且合同诈骗的涉案金额一般都大,为了切实体现轻缓政策的执行,为此,对于合同诈骗的处罚数额的规定只能偏高,不能够过低。对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在一年内合同诈骗多数,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而定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同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诈骗的动机和手段恶劣、特别恶劣的情形问题,要通过多次调研及判例来归总。因此,合同诈骗罪数额追诉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由各省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由各省在所确定较大的数额的标准的5倍上确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在数额巨大的处罚标准的5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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