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09 14:55:15


  核心内容:2011年5月12日下午5时左右,家住庾岭镇街坊村的严某带女儿原告小张(8岁)到庾岭粮管所院内玩耍,因原告年幼贪玩,没有注意到被告栓养在院内墙角的一只狗。在脱离严某视线后数分钟闻听原告大声哭喊,严某急忙上前查看,发现原告左腿被狗咬伤两处并流血,便赶紧把原告带到庾岭中心卫生院治疗。原告受伤后主治医生给打了系列狂犬疫苗针剂和进行消炎对症治疗,共计花费1633.8元。起先被告在得知原告被自家狗咬伤后告诉严某叫先自己看病,药费他最后给予承担。但在事发后一个月内,原告之父张某多次找被告索要医疗费,被告刘某以原告后来花费达1600余元,超出了他的赔偿预期,由开始的推诿到直接拒绝给原告承担医疗费。双方为此事争执不休,相互暗暗较劲“放话”给对方将实施怎样怎样的伤害等,两家关系很快紧张起来。6月26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至庾岭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1633.8元医疗费并赔礼道歉。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认为,本案被告饲养的宠物狗此前已咬伤过他人,而被告仍未对其严加管理,又致伤原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之被告刘某养狗未办理登记和对狗进行定期防疫,结合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被告责任明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医疗费发票中,有40元并非正规票据,被告提出质疑,经审查不应认定,双方无异后予以剔除;调解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为缓和双方矛盾,应予支持;原告被被告饲养狗咬伤后,注射疫苗的费用,和其它用药花费,经调解因其有合法票据和医生合理依据说明,双方同意可以认定,则被告应予赔偿。

  对双方责任的划分理由:原告之母严某带领原告出门玩耍,她对原告年幼贪玩的习性应有足够的了解,其对原告的安全性应有高度的注意和监护义务,但因其使原告在玩耍时脱离自己视线三分钟(严某承认),属疏于监护未尽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原告的母亲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主要原因或全部原因,也未证明有第三人存在过错而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的法定免责事由,所以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又经走访了解得知,被告刘某不愿给原告赔偿的原因是强调原告母亲严某疏于监护致原告被狗咬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原告注射了多剂量的狂犬疫苗并超量购药配药,超过他家上次狗咬伤人只花费80元的多倍,遂明确表示不予赔偿。经法官努力调解,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历经两天被告终于意识到原告的损害后果系自家的狗咬人所致,理应赔偿,严某也认识到自己对原告疏于监护也有部分过错,双方最终通过赔偿协议化解了纠纷。在调解中,被告先就医疗费方面先行向原告支付了1350元,并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感到抱歉,原、被告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并相互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