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江某的财产代管人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22:43:15


 

  申请人江XX,男。

  被申请人江XX,男,。

  申请人江XX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江XX的财产代管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江XX诉称,被申请人江XX系其父亲,江XX2003年前一直在三门峡市做生意,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10月其提出申请,民事判决书宣告江XX为失踪人,但没有指定财产代管人。。

  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江XX系申请人江XX的父亲,2003年前一直在三门峡市做生意,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10月江XX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作出(2009)涧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江XX为失踪人,但没有指定财产代管人。2010年5月20日江XX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其为江XX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XX已被宣告为失踪人,申请人江XX系被申请人江XX的儿子,由其代管江XX的财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江XX的财产权益。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江XX为江XX的财产代管人。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韩 晓 礼

  二 0 一 0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代 书 记 员 刘 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