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是
发布时间:2019-08-07 16:06:15
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担任保证人采取原则禁止、允许例外的态度。《担保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首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这是由于保证主体的不合格而造成的。其次,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经企业法人的授权,但其超出了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其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此类保证合同只是部分无效,而非当然的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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