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担保,怎么收场?

发布时间:2020-03-11 17:33:15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或合同限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我是某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公司在2010年7月招聘了三名营销员。因工作特殊性决定,我们在正式签订销售合同时,公司要求被录用者必须提供保证人,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书》中有这样的规定:“被保证人如有盗窃、贪污、侵占、卷逃、故意毁损公司财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的好友赵某自愿为其作担保,并在认真阅读了《担保书》后签了字。今年1月12日,李某在广州收了21万元货款后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请问,赵某替李某担保与我公司所签订的《担保书》是否有效?由于李某无财产可供赔偿,我公司能否以《担保书》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