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能否单独负偿还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0 13:58:15


  本案保证人能否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

  2002年11月25日石xx向刘银x借款20000元,月息为1.5%,使用期限为半年,保证人为刘xx;借款人石xx、保证人刘xx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后刘银x找到被告刘x林,刘银x把该债权转让给刘xx,并让刘x林作为转让后的保证人,刘x林同意并亲笔书写了保证合同一份,当时刘xx和石xx均不在场。事后刘xx和石xx对该债权转让及刘x林为该债务的保证人均表示认可。刘xx、石xx、刘x林未约定该保证合同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后因石xx未能还款,。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石xx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由石xx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刘x林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x林以担保人的身份书写的“借条”,证实了其愿意为石xx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刘xx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刘xx、被告石xx、保证人刘x林未约定该笔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该保证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债权人刘xx有权依该规定将债务人石xx或保证人刘x林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石xx,保证人刘x林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刘xx选择保证人刘x林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路爱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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