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1 0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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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赵某菊与被告河南中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某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了举证期限。2010年7月10日赵某菊申请伤残鉴定,鉴定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至2010年9月8日,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菊的委托代理人龙中峰、陈爱芳,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邦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菊诉称,2010年4月19日14时20分,赵某菊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通过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龙庄组无人看守道口时,被由西向东行驶的A公司的火车连人带车推至一百多米远处,该车停止行驶后,火车司机将赵某菊及摩托车抬到轨道外后继续向东行驶,造成原告严重受伤,摩托车报废的事故。经新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腿挫灭挫裂伤伴肌肉缺损;右股骨外踝骨折后缺损;右膝关节开放伤;多处挫裂伤;头皮血肿;左足第5趾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A公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 964.2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