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发布时间:2020-08-14 04:28:15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抑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只须有客观要件即该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可;而在有偿行为除应具备客观要件之外,还须有债务人和受益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这一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有如下三个:
(1)债务人须有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该行为一般为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法律行为,如诉讼上的和解与抵销等。这些行为有可能使债务人现有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可以成为撤销权的客体。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有些行为虽以财产为对象并且会使其财产减少,但是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客体,如物的毁损抛弃、继承权的抛弃、债务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害及债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的行为致使足够清偿的财产减少。这里所说的减少分为直接的减少和间接的减少,前者如债务人将现有的财产赠与他人或者免除他人的债务,后者如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二是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致使债权人有不能受清偿的危险,我们认为,只要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一时不能受清偿即为已足,而无须债务人永久不能给付,也不以经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不得全部清偿为必要。三是债务人的行为与害及债权有因果关系。
(3)害及债权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继续有效。
主观要件有如下二个:
①须债务人于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或者增加自己资力不足的状态并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有所认识,这里所说的明知应以行为时为准。
②须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相关依据】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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