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代位权
发布时间:2019-08-19 21:26:15
采购合同的代位权
采购合同的代位权
[问题的提出]供应商向采购商发了货,采购商无力支付货款,但其有一笔欠款没有收回,但是采购商既不放弃欠款又不积极追讨,供应商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典型案例摘要] 2002年间,某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 (以下简称水利公司) 因向某建材厂借款和购买建材,结欠某建材厂1578046.6元。某建材厂因催讨未果提起诉讼,,判令水利公司给付某建材厂1578046.6元。判决生效后某建材厂申请执行,但因水利公司无力偿付只是执行中止。后某建材厂发现水利公司于1999年8月间与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水利公司挂靠于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则设立苏州101工程处, 由水利公司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水利公司以苏州101工程处名义对外承接建设工程,并自行承担由该工程处对外承接业务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水利公司承接的工程款直接汇入某建设公司账户,某建设公司按工程进度再将工程款转入水利公司账户;合同有效期为1999年 8月20日至2006年8月20日。2002年期间,水利公司以苏州101工程处的名义,承接了苏州工业园区某工程二期的动迁房工程。该工程于2003年9月前竣工,并于2003年9月25日完成工程决算,工程总造价7784068元,扣除建设方供材,建设单位实际应付工程款4960261.81元。该建设单位先后将工程款3956000元直接支付给了某建设公司,而某建设公司仅陆续转付给水利公司工程款2965000元,余款未再转付给水利公司。某建设公司最后一笔转付水利公司工程款的时间距本案某建材厂起诉时已近2年,期间水利公司始终未向某建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问题] 本案中建材厂应当如何对自己的债权进行救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债务,且甲公司本身已经无力偿还债务。但是甲还享有对丙公司的500万元债权。那么甲公司对丙公司的500万元债权对于乙公司来说就非常关键了。只有丙公司向甲公司还钱,甲公司才有能力向乙公司还钱。如果甲公司不积极要求丙公司履行债务,乙公司就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债务,这样乙公司的债权也就可以实现了。这里的丙公司被称作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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