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0-09-14 05:27:15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那么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债务人的财产若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自无代位之必要。那么,当债权人对其债权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就不成立了呢?非也。因为有时候担保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担保。有学说认为:对于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是否陷于无资力为判断标准。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
(1)与人格和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可代为;
(2)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可代为,如基于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3)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可代为,如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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