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体-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发布时间:2019-08-05 14:30:15
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均能成为相应的合同的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而言,在我国,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集体所有制组织和国家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在这里,我们要把从事订立合同行为的主体与合同的主体相区别。从事订立合同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合同的主体并不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刑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民法中却不存在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责任能力,只要是民事主体,即使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仍然可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自不待言,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合同只是在效力上可能存在瑕疵,但并不是说其就可以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此,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当然可以成为与该能力相对应的合同的主体。另外,事实上从事订立合同的人不一定是该合同的主体,他可能仅仅是合同主体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并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合同的主体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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