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附随义务的扩张
发布时间:2019-08-26 12:30:15
超市附随义务的扩张
[要点提示] 商场免费停车失窃所引发的纠纷在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所以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借鉴国外判例的有益经验,重新审视商场的附随义务对规范商场与消费者消费服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6月2日19时20分许,原告到被告处购物,将电动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处,当时原告与被告的一名保安打了招呼,嘱咐让其看管好车,然后到楼上购物,20时许,原告下楼准备骑电动车离开该商场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这时原告报警后与该商场负责人交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盗的电动车损失2 100元。
被告东营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辩称,(1) 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权,原告在诉状中说的很清楚,原告的电动车被盗,价值2 100元。我方认为是由犯罪嫌疑人偷盗而形成的刑事案件,,、检查、,方能提起民事诉讼。(2) 对所立的服务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不是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到被告处购物,原告与被告应该是买卖合同关系。(3) 原告自己认为2009年6月2号是到被告处购物,与被告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与被告方提出要约,被告把商品给你,付钱以后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我方认为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应该指的是所购买的商品,被告方是对所售出的商品产生的财产损失负责,就买卖关系的标的物有服务关系。(4) 原告在诉状中称车放在停车场时与被告保安打了招呼,认为与被告成立了保管关系,有异议。我们的停车场是开放式停车场,不收费,相邻银行,这个停车场是带有公益性的停车场,实际为大众服务。商场外的停车场没有保安,所谓的保安是负责商场内的秩序,在商场外没有保安,我们认为保管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我们的停车场内没有保安,所以我们没有保管义务,原告的电动车是否丢失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20时35分许接到报警电话,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报警人为原告,其称:2009年6月2日晚7点左右,其到信誉楼购物,并将电动车停于该楼西南门前停车处,晚8点左右发现电动车没有了。其还称,该电动车为速派奇牌、两轮、深蓝色,2008年11月购买,花费约2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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