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9-09-05 00:46:15
1、告知或通知义务
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负有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或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对方知晓自己的请求或者促使对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债务人根据提存制度以提存方式消灭合同关系后,应及时将有关提存事项通知债权人。在履行通知义务时,要根据需要通知内容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履行告知或通知义务。
2、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指合同关系终止后,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负有保守在合同订立、履行中所知悉的对方秘密的义务。在合同交易中的秘密主要是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在雇佣合同关系终止后,受雇人对其知悉的雇主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秘密特别是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出去,就可能丧失其商业价值,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合同关系终止后,法律规定当事人仍然承担保密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3、协作或协助义务
协作或协助义务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协助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原承租房屋的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我国《合同法》第412条也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在这里承担的就是合同终止之后的协助义务。
4、保护、注意义务
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诚实善意之人注意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讲,当事人的注意程度因其自身能力(如经验、年龄、智力、知识、经历等)、地位、职业、法律法规对注意程度的特别规定以及合同性质与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审判人员灵活具体判断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5、其它义务
如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即企业的出卖人、店铺的出租人等在其原有买卖、租赁的合同关系终止后,不得为同业竞争的义务。照顾义务,例如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德国、法国民法典要求在合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还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596b条(1)农场的承租人即使在用益租赁成立时没有接受农产品,亦应在用益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现有的农产品留下一定数量,供经济持续发展至下一次收获时必需之用。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也有类似规定。忠实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保持忠诚,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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