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发布时间:2020-10-07 21:08:15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及服务
(一)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二十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1、设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是全国最优惠的。沿海开放地区为24%,其它地区为33%。
2、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税可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生产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营期十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一年免,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经营期十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与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金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一年免,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
4、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五年免,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5、 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三) 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该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值税的地方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4、私营企业的产品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2年内,增值税地方成部分和所地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回企业: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业:营业税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则返还地方成部分。
(四) 个人所得税
1、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收入减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的政策执行。
2、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在珠海特区内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 产品销售
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放宽到100%。
2、经我市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3、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
(六) 土地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建筑容积率、项目技术水平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1、凡外商投资于生产项目,经珠海市科委评定为高技术产业项目,在地价方面给予优惠。
2、经珠海市科委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免缴土地使用费的特优惠待遇。
3、对于用地较多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经以实行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地价款的办法。
(七)服务价格
1、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中国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
2、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外资企业机构在珠海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价格及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中国(大陆)企业和人员相同。
3、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凭在珠海的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在市内洒店住宿、乘搭交通车辆、到各旅游景点旅游等,均享受与市内居民同样价格待遇
(八) 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的清理债后所分得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常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