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调解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05 10:05:15
核心内容:原告徐某系在校中学生,下晚自习回到学校寄宿生寝室洗完脚后上床时,不幸从双层床上跌落下来,当场造成骨折。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上午7点,学校才发现此事并通知家长,之后共同将原告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
后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因医疗事故造成长时间的骨不连,严重影响原告的骨骼发育,经鉴定造成七级伤残,医方对原告损伤的参与度为60%。原告已就医院对其损伤的部分提起诉讼,,医院已根据其过错大小及原因比例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遂以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外,被告某中学在事发前后对原告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原告造成七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的60%部分也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943.03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着学校是否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存在过错这一主要争议焦点展开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原告认为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床存在安全隐患,事发之后学校的处置不当又造成了原告的二次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是学校提供的双层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应当是一起意外事件,原告受伤后也没有立即通知值班老师,且得知原告受伤后,被告已经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学校在本案中应当免责。第一次庭审结束,双方各持己见,合议庭决定休庭进行调解。尽管庭后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但都收效甚微,原告方坚持不肯让步,被告方又坚持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合议庭成员依旧没有灰心,他们一方面给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又从情理角度做当事人的工作,希望双方能够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各退一步。
最终,经过合议庭成员的不懈努力,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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