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

发布时间:2020-01-01 15:55:15


哪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
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