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补正
发布时间:2019-08-23 19:11:15
抵押合同的补正
合同的补正,又称为“补正的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现象。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两种具体方法:1?通过当事人或法官适用法律中的补充性规则,填补合同中的漏洞;2?通过法官对当事人所创设的合同规范作整体性的理解,据以补充所缺漏的合同条款。当抵押合同出现条款漏洞时,可以首先运用第一种方法,即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以及《合同法》第62条的任意性规定对缺漏加以补正。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无法填补合同漏洞时,法官可以通过对合同条款作整体性的理解,从而确定当事人对缺漏条款的真实意图。
由于抵押的特殊性,抵押合同的补正除了依据上述的补正方法外,还必须注意两个问题:1?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因此在填补抵押合同有关条款的缺漏时,主合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根据主合同与抵押合同对缺漏之条款进行补正或推定。2?抵押登记制度对抵押合同条款缺漏的补正起着积极的作用。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技术、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由于我国的抵押登记机关对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通常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主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登记机关发现抵押合同条款的缺漏时,登记机关可拒绝给予登记,直至当事人补正缺漏的条款。如果经过登记而抵押合同尚有缺漏,仍可依据相关规则对其进行补正。
相关依据】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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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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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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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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