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合法转让的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20-11-27 02:14:15
我国现行《担保法》对抵押物的转让的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其没有明确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由此带来了实务操作上的困难。本文试从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探求其立法之本义,以求对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一)《担保法》
从以上规定,似能得出以下判断:(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如价格合理并已通知抵押权人、受让人的,转让合同有效;(2)受让人依上述合同而对抵押物的占有,系有权占有;(3)受让人依上述之合同取得之抵押物的所有权,系合法有效。但是,该规定似对以下问题没有明确:(1)抵押物如系合法转让,抵押权是否因该转让而发生变化;(2)转让价格的合理性标准如何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 根据《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物权法草案》之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是其合理存在的基础,法律的移植尤需考虑制度的系统性,否则定是南桔北橘,移植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设想。就抵押物转让本身而言,新物权法应当在肯定买卖不破抵押的同时,设立代位清偿、涤除等制度,以期达到平衡民事主体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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