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07 07:10:15
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在实践中保管合同以有偿的居多。有偿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中关于保管费用支付的约定就是寄存人支付费用或者保管人收取费用的依据。
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保管费用,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用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
区别保管合同的有偿与否,不仅仅是为了明确保管人与寄存人有关保管费用的权利与义务,更在于明确保管人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不责任,”可见,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轻重有所区别。
如果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要求保管人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果是因为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后果承损害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综上所述,订立保管合同时,对保管费是否作出约定直接影响到保管义务的轻重,以及保管人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时,应承担多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在保管合同中有无保管费的条款,对于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十分重要。
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保管费用,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用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
区别保管合同的有偿与否,不仅仅是为了明确保管人与寄存人有关保管费用的权利与义务,更在于明确保管人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不责任,”可见,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轻重有所区别。
如果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要求保管人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果是因为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后果承损害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综上所述,订立保管合同时,对保管费是否作出约定直接影响到保管义务的轻重,以及保管人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时,应承担多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在保管合同中有无保管费的条款,对于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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