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
发布时间:2020-11-19 21:04:15
核心内容: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有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管物品的详细名称;保管的方法及场所......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有。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⑴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⑵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⑶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⑷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⑸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⑹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⑺验收的方法;
⑻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⑼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⑽违约责任;
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⑿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相关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最新资讯
-
08-17 1
-
08-26 1
-
02-22 0
-
04-12 1
-
08-17 1
-
08-0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