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合理处分委托物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9-08-23 15:31:15
《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解释如下;这既是行纪人权利,也为行纪人义务。因为行纪人上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在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过程中应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式,在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行纪人有义务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下可按委托人的指示处分该物,在不能和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行纪人应与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样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及时作出合理处置,以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行纪人处分是否合理,应以行纪人处分该委托物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行纪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将腐烂、变质,而怠慢于通知委托人,又不采取必要措施作出合理处置的,对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扩大损失,行纪人应负赔偿责任,行纪人未对出卖或购入的委托物按照规定检验,或者虽经检验而未对委托物瑕疵提出异议的,行纪人对委托人的瑕疵或者损失、灭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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