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5 02:49:15


律师同志:

为了购买小轿车,我将一只瑞士产的劳力士24K金表委托某贸易公司寄售。根据贸易公司的估价,约定寄售价格为人民币6万元,支付给贸易公司的报酬是金表价款的百分之四即2400元,双方签订了行纪合同。两个月后,我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称金表在贸易公司被盗。为此,我要求该贸易公司向我返还原物或赔偿6万元,但该贸易公司以金表是被犯罪分子所盗,与公司无关为由加以拒绝,请问:该贸易公司应对我的金表被盗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黄先生

黄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贸易公司应对你的金表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你将金表委托某贸易公司寄售,且双方签订了行纪合同,也约定了支付报酬的方法。之后,该贸易公司就应按照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买卖关系,除了所得价款应交付给你之外,买卖关系的后果与你无关而应由贸易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双方签订了行纪合同,你向某贸易公司交付了金表之后,金表的风险责任就已转移到了该贸易公司。

虽然现在金表被盗,但正是该贸易公司没有妥善保管好金表,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的规定,存在过错,才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行纪人某贸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