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须谨慎 撤销需及时

发布时间:2019-08-18 02:18:15


  亦庄镇某社区的老太太在2000年房屋拆迁时,送给了儿子一套楼房,后来儿子结婚了,对老太太十分不好,老太太一直忍着。近日,老太太来到司法所,希望能把当年赠与儿子的房屋收回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后,认真地给老太太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的告知他房屋无法收回,同时告诉老人,虽然房子无法收回,但儿女对他的赡养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如果他们拒绝赡养老人或者虐待老人,起诉他们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条解析: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因为,房屋赠与成立生效,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对于赠与合同来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财产所有权转移已经完成。因此,法律为了保障社会上财产转移的稳定性,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 但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对赠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不便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