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实赠与事实不能撤销赠与

发布时间:2019-08-14 13:31:15


  签订的赠与协议没有约定任何附加条件,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和房屋过户登记后,房屋产权已依法发生转某。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赠与违反其真实意愿,依法不能撤销赠与。

  【案情】

  刘某(女)与张某(男)相恋结婚后,夫妻俩在某地建了一套7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几年前,张某与妻子商议后,决定将这套房屋赠与刘某的哥哥刘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而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张某觉得以前无偿赠与内兄的这套房屋太亏了,心生悔意,便要求刘某某给予补偿10万元,不料遭到刘某某的拒绝。张某遂声称以前赠与不是他的真实意愿,赠与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该赠与协议依法无效,与刘某某关系日益恶化。

  今年4月,起诉,、刘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近日,,刘某某与张某、刘某签订的赠与协议没有约定任何附加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应认定合法有效。张某认为协议书不是他的真实愿意,并对赠与人签名有异议,但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其辩解理由不成立。判决确认刘某某与张某、刘某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

  【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将自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刘某某产生的产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应有认识,而且签订的赠与协议没有约定任何附加条件,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和房屋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已依法发生转移归刘某某。张某和刘某没有证据证实赠与违反其真实意愿,依法不能撤销赠与。,判决支持刘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