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帮工关系与附义务赠与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29 11:26:15
严格来说,“帮工”一词实际上并非法律术语,而应该是一种常用的生活用语。在现实生活中有其是在农村中,大家已经习惯地将一方为另一方无偿提供劳务的活动称为帮工。由于“帮工”一词并不具有十分清楚的内涵,所以很难将其归为某种类型的有名合同。在帮工这样一种合同关系中,帮工人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被帮工人是接受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人,帮工人一般是自然人,而被帮工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
帮工关系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的法律特征:1、帮工合同是无偿的,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则会彻底改变法律关系的属性。2、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对方负担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帮工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3、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是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合同附有约束条件,使受赠人负担应为一定给付之债务。附义务赠与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受赠人的义务是附加于赠与的。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给付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2、赠与人的给付义务与受赠人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待给付。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并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而为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只有在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3、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这并不影响受赠人履行其义务,如果不履行其义务,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帮工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确存在相同之处:两者都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帮工合同中,帮工人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不需要提供任何对价。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履行无偿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只是履行并不具有对待给付性质的义务。因此,就无偿、单务的性质而言,帮工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相同的。
但是,界定两种法律关系或两种合同是否属于同类法律关系或合同,除了在单务还是双务、有偿还是无偿、诺成还是实践等重要考量因素外,客体是否相同应作为界定法律关系或合同的最基本或最基础的考量因素,如果两种法律关系或两种合同所对应的客体不同,则丧失了将它们归为同种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的最起码的基础条件。比较帮工和附义务赠与这两种法律关系或合同可以看出,两者的客体是明显不同的。在赠与法律关系或合同中,赠与的客体是“财产的给付”,并不包括提供无偿的劳务;而帮工关系或帮工合同中,其客体只能是“帮工人提供的无偿的劳务”,只是一种劳务的给付,并不包括财产的给付。因此,帮工关系并非是附义务的赠与关系。
帮工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因帮工关系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在法律属性上予以界定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暂时解决了帮工关系在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局面。但从法制完善和长远的角度看,非常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来加以解决,建议在今后《民法典》的编撰中加入帮工这一法律术语,并在《合同编》中加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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